出租房漏水协议是指,当出租房屋及其随附的设备、设施及设备室在出租期间漏水时,出租房东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。
本协议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的,适用于出租房屋出租期间漏水的情况。本协议的签订,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,双方应当认真履行本协议的义务,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一条,出租房屋及其设备、设施及设备室在出租期间漏水的,出租房东应当负责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、设施及设备室,但对于因极端恶劣天气、次生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漏水,出租房东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条,出租房东在出租期间发现漏水,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,并立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,解决漏水问题。
第三条,出租房东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,由出租房东承担,但出租人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参与补救措施,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。
第四条,出租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,不得使用漏水的行为,否则,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租人自行承担。
第五条,出租房屋漏水事件发生后,出租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出租房屋,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,出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房东提供消防设备、环境检测及安全检查的报告,以便出租人了解出租房屋的安全情况。
第六条,出租房东及出租人在履行本协议时,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,并保证其行为合法、公平、合理,不得利用本协议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,本协议一式贰份,出租房东、出租人各执壹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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